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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P2P平台的罪與罰

作者:方溪源    來源:麥肯錫    發布時間:2016-04-08    浏覽:

 

       去年下半年以來,各類P2P平台跑路和崩盤此起彼伏,已經成為财經新聞中最不讓人感到意外的報道了。人們一方面譴責這些面目光鮮但坑人錢财的所謂金融創新者,一方面也感慨于廣大投資人的盲從與無知。P2P究竟有沒有罪,罪在何處?監管者應該如何看待和處理這類平台,如何盡早識别和處罰其中的不法之人?我們不妨從金融體系的頑疾和P2P模式試圖解決的問題入手,看看它的本質。細數下來,中國的P2P平台至少有三宗罪,而對它的監管和處罰也需要從這三方面對症下藥。

  P2P模式的初衷是解決傳統金融體系中的信息不對稱。傳統金融服務存在門檻過高、中小企業融資難、信用風險逆向選擇等等各種問題,而所有的傳統金融頑疾都有着共同的根源,就是信息不對稱。借貸者的真實用途無法衡量,償還意願和能力也無法衡量。投資者對風險回報的真實預期無法衡量,對流動性的要求也千差萬别。說到底,P2P的本質就是利用互聯網的手段,做到最大化的信息透明,讓成千上萬的投資者和借貸者,以市場化的方式達成最合理最高效的資源配對。

  中國P2P平台的第一宗罪就是根本沒有解決信息不透明和不對稱的問題。大部分P2P平台打着各種理财産品的旗号,頂着互聯網金融創新的光環,仗着各種形式的顯性或隐性擔保,根本就不想讓投資者和借貸者發生真實的信息交互。它們反而是将底層的信貸資産包裝了再包裝,将理财産品做成了“準存款”,做起了銀行和資産管理公司的生意。互聯網在這條價值鍊中變成了噱頭和快速圈錢的手段,而根本沒有為投融資雙方在信息方面提供價值。

  P2P模式的第二個設想是建立一個“去中心化”的信用體系。與其讓投資者信任銀行,銀行信任融資者,不如以市場化的方式建立投融資雙方的直接信用體系。這是典型的優勝劣汰的互聯網思維,寄希望于在大數法則的指引下,由投融資群體自己遴選出不同信用等級的借貸者,并做出基于風險的貸款定價。這跟比特币的興起和區塊鍊技術的誕生異曲同工,就是要挑戰甚至颠覆傳統金融機構的信用中介功能。

  因此,中國P2P平台的第二宗罪是産生了對社會信用體系的透支和濫用。投資者盲目的信任各類平台,指望它們做好風險管控。而大部分平台盲目的信任融資者提交的信息,或者第三方機構的信用甄選、擔保或增信。有多少平台是切實在做融資者的盡職調查和信用評級?有多少平台具備了真正有能力的風控團隊和完善的風控體系?在跑馬圈地的沖動中和社會資本的追捧下,風控變成了一句挂在嘴邊的空話。

  P2P的第三個邏輯在于共享經濟時代的閑置資源再分配。傳統經濟時代,閑置的社會資金大多轉化為銀行儲蓄和資本市場投資,再通過銀行體系和資本市場配置給需要資金的機構和個人。新經濟時代,P2P理應成為金融界的Uber,以最合适的價格,将投資者的資金配置給最有需要也是最合适的融資人,做到社會閑散資金的高效分配。簡單來說,一個理想的P2P平台應該能夠做到比銀行更為精準的風險定價,根據不同的期限、風險評級和資金供需關系,實現投融資雙方的“一人一價”。

  中國P2P的第三宗罪是沒有建立任何有意義的風險定價體系。由于投融資雙方對于資金價格是否合理并不理解也不敏感,P2P平台基本上可以漫天要價。人們通常诟病P2P平台自身賺取至少五個百分點的利差是不是過于貪婪,但很少質疑超過同期銀行利率幾倍甚至幾十倍的投資收益是否理性,也很少質疑無異于小額貸款利率的貸款利率是否有任何依據。投資者的貪婪,P2P平台的逐利,融資者對高融資成本的無奈和對資金使用回報的不合理預期,合力造就了P2P平台定價虛高的空中樓閣。

  對數以千計的P2P平台,中國的監管機構到底應該怎麼管?對其中的不法行為和不合理之處,到底應該怎麼罰?除了明确監管主體,制定行業标準,最終達到持牌經營(類似于給Uber發放出租車經營牌照),到底還有沒有更為有效的、疏堵結合的監管思路?

  首先要正本清源。P2P平台的唯一性質就是信息中介,必須做好投融資兩段的充分信息披露,盡職免責。一切投資标的不明的投資,一切資金來源不明的融資,都應該被界定為違規行為,予以整治。

  其次要信息共享。要做好官方與民間的信息共享,考慮有條件的向符合一定資質門檻的P2P平台開放央行征信系統查詢權限,并要求這些平台将違約信息反饋錄入征信系統,供所有金融機構查詢使用。也要做好行業内的信息共享,以行業協會的形式,讓所有的P2P和其他互聯網金融平台做到及時的信息共享和風險預警,互惠互利。

  再次要假一罰十。建立神秘訪客制度和公衆監督舉報機制,一旦查實有人為的信息造假、投資标的造假等行為,堅決以凍結銀行賬戶、暫停展業、吊銷營業執照等重罰手段予以嚴懲。

  此外要嚴控增信。任何平台不能對投資提供任何形式的顯性或隐性擔保,也不能由平台出面為客戶提供第三方增信或擔保的手段。鼓勵融資者通過抵押、質押和第三方擔保等形式,自主完成增信。

  最後要規範定價。以主流P2P和民間借貸平台為核心,建立類似銀行間市場拆借利率(SHIBOR)和基準貸款利率(prime rate)的基準定價機制,允許各類平台在基準定價的基礎上公開透明地公布每日的投融資參考利率。實際成交價格允許投融資雙方以平台撮合的形式達成。

  當然,流動性過剩、存款脫媒和監管缺位和是過去幾年P2P平台得以野蠻增長的原動力,這些問題需要在更高的層面制定監管框架,逐一解決和疏通。根本上來看,P2P模式是互聯網新經濟的傑出代表,是值得鼓勵和推廣的社會投融資方式。隻要及時遏制亂象,回歸本源,針對三宗“原罪”拿出切實的标準和規範,相信中國P2P平台的明天會更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