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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質取消!園林綠化工程、招标代理工作該如何進行?

作者:    來源:    發布時間:2018-03-10    浏覽:

 園林綠化資質核定已于2017年正式取消,取消後園林企業如何承接工程、園林建設行業如何招投标一直困擾着不少企業主和招投标人員。

2018年3月8日住建部發布關于廢止《工程建設項目招标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建設部令第154号)的決定,今後,招标代理工作該如何進行呢?

今天小編回顧之前的有關部委規定為大家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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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的《園林綠化工程建設管理規定》該文件主要内容如下:


1、園林綠化工程招标文件中應明确以下内容:

 

  • 投标人應具備與園林綠化工程項目相匹配的履約能力;

 

  • 投标人及其項目負責人應具有良好的園林綠化行業從業信用記錄;

 

  • 資格審查委員會、評标委員會中,園林專業專家人數不少于委員會專家人數的1/3。

 

2、不得将“具備住建部門核發的原城市園林綠化企業資質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總承包資質”等作為投标人資格條件。

 

3、“信用”将作為項目投标、評标的重要參考:投标人及其項目負責人應公開信用承諾,并将其信用承諾履行情況納入園林綠化市場主體信用記錄,作為事中事後監管的重要參考,同時也是投标人資質審查和評标的重要參考。

 

4、園林綠化工程的施工企業:應具備與從事工程建設活動相匹配的專業技術管理人員、技術工人、資金、設備等條件,并遵守工程建設相關法律法規。

 

5、實行項目負責人負責制:園林綠化工程施工實行項目負責人負責制,項目負責人應具備相應的現場管理工作經曆和專業技術能力。

 

6、業績要求:技術較複雜内容的園林綠化工程招标時,可以要求投标人及其項目負責人具備工程業績。(包括綜合性公園及專類公園建設改造工程、古樹名木保護工程、含有高度5米以上的高堆土、高度3米以上的假山工程)

 

7、鼓勵園林綠化工程施工企業以銀行或擔保公司保函的形式提供履約擔保,或購買工程履約保證保險。

文件通知原文請點擊:不得将市政總承包資質作為園林工程投标人資格條件,不再看資質。住建部明确園林綠化工程建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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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代理機構是提供招标業務咨詢和代理服務的中介機構,招标人可自主選擇招标代理機構。今後主要通過市場競争、信用約束、行業自律來規範招标代理行為。

2017年12月28日住建部辦公廳發布《關于取消工程建設項目招标代理機構資格認定加強事中事後監管的通知》(建辦市[2017]77号),對今後招标代理工作該如何進行予以明确:

1、向省級“一體化平台報送人員、業績等基本信息,并對外公開

按照自願原則,招标代理機構需報送信息内容包括:營業執照相關信息注冊執業人員、具有工程建設類職稱的專職人員近3年代表性業績聯系方式

上述信息統一在全國建築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台對外公開,供招标人根據工程項目實際情況選擇參考。

2、對工程招投标強化監管

推進電子招投标,加強招标代理機構行為監管,嚴格依法查處招标代理機構違法違規行為,及時歸集相關處罰信息并向社會公開,切實維護建築市場秩序。

3、強化信用約束,發布行業自律公約

強化信用信息應用,加快建立失信聯合懲戒機制,強化信用對招标代理機構的約束作用,構建“一處失信、處處受制”的市場環境。

支持行業協會研究制定從業機構和從業人員行為規範,發布行業自律公約,加強對招标代理機構和從業人員行為的約束和管理。

4、加大投訴舉報查處力度

招标代理機構的哪些行為會被認定為有“串标”嫌疑?綜合各地方住建部門出台的文件,一般有如下情形:

1)編制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資格審查文件專門為某個特定投标人設置明顯傾向性條款

2)在開标前開啟投标文件并将有關信息洩露給其他投标

3)在規定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時間後,協助投标人撤換或修改投标文件(包括修改電子投标文件相關數據);

4)向投标利害關系人洩露資格審查委員會或評标委員會成員名單、資格審查或評标情況等應當保密的事項;更多精彩内容請微信搜索關注微信公衆号:建築業那點事兒。

5)招标人(招标代理機構)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壓低或者擡高投标報價

6)組織或協助投标人違規投标

7)發現有由同一人或存在利益關系的幾個利害關系人攜帶兩個以上(含兩個)投标人的企業資料參與資格審查、領取招标資料,或代表兩個以上(含兩個)投标人參加招标答疑會、繳納或退還投标保證金、開标等情形而不制止,反而同意其繼續參加投标的;

8)招投标過程中發現投标人辦理投标事項(報名、購買資格審查文件或招标文件等)的相關人員不能提供其是投标企業正式在職人員的有效證明(如:授權委托書)而不制止的

9)在資格審查或開标時發現不同投标人的投标資料(包括電子資料)相互混裝等情形而不制止,反而同意其通過資格審查或繼續參加評标的;

10)招标代理機構在同一房屋建築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動中,既為招标人提供招标代理服務又為參加該項目投标人提供投标咨詢的;

11)與投标人之間另行約定給予未中标的其他投标人費用補償的;

12)在評标時,對評标委員會進行傾向性引導或幹擾正常評标秩序的;

13)指使、暗示或強迫要求評标委員會推薦的中标候選人放棄中标的。

在招投标活動中,如果招标代理機構存在以上行為,會被認定為存在“串标”嫌疑。情節嚴重的,住建部門會按照《工程建設項目招标投标活動投訴處理辦法》,依法暫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資格。